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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審查驗證服務 > 電信終端設備服務
NCC審查驗證服務
電信終端設備服務
低功率射頻電機服務
相關公告訊息與法規連結
審驗標誌式樣及管理
申請者的權利與義務
 

1、驗證受理範圍 

審驗類別

驗證類別

驗證項目

型式認證

公眾陸地行動網路(PLMN)電信終端設備

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FR1)。

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FR2)

窄頻終端設備。

長期演進技術(LTE)終端設備。

長期寬頻分碼多工接取分頻雙工(WCDMA FDD)終端設備。

全球行動通話系統(GSM900 終端設備。


2、申請流程

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作業流程



同意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作業流程:


3. 申請流程說明
3.1. 申請販賣用電信管制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認證者,應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該會授權之驗證機構(例如:
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3.2. 申請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認證者,應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請書;申請供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認證者,
應填具電信終端設備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影印本及技術資料向本公司提出設備審驗。必要時,本公司得依審驗
辦法規定,要求申請者檢送設備樣品。
3.3. 申請資料有誤漏或不全者,本公司將列舉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一個月內補齊。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
本公司即依審驗辦法規定予以駁回申請。
3.4. 前項經審驗不合格者,本公司將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之日起兩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審。申請複審
逾期或複審不合格者,本公司即依審驗辦法規定予以駁回申請。
3.5. 經審查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由本公司發給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審驗證明,並將其載錄
於審驗合格清單內。
 
4. 驗證申請之提出
4.1. 審驗申請之提出:
向本公司提出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及相關之申請者,申請人可以郵寄、快遞、親自送件至本驗證處、線上申請等方式為之。
4.2. 設備審驗申請:
申請人請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請書或電信終端設備申請書,連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規定之資料向本驗證處提出審驗申請。
不同廠牌或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終端設備應分別申請審驗。
4.3. 審驗證明補(換)發申請:
審驗證明補(換)發須由原申請者向原發證機構提出,申請人請填具審驗證明換(補)發申請書,連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規定之資料向本驗證處提出審驗申請。
其中,向本公司申請之審驗證明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除填具審驗證明換(補)發申請書,需檢附自行宣告保證書(格式自訂),向本公司提出補(換)發申請。
4.4. 審驗合格標籤授權:
審驗合格標籤授權可由兩種方式完成
(1)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之國內證書持有者,審驗合格標籤可自行上網申請登錄授權。網址:https://nccmember.ncc.gov.tw/
(2) 原申請者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規定之資料向本驗證處提出登錄授權申請。
4.5. 系列產品之申請:
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者,系列申請收費減半,須由原申請者以書面敘明該產品與原審驗合格型號產品間之差異性說明,並檢附原審驗合格產品之審驗證明影本,向原發證機構提出。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系列產品:指不變更原申請者,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之審驗合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
(一)不變更輸出功率、調變技術、工作頻率、頻道數目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射頻功能,僅變更天線、外觀、顏色、材質、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配件、廠牌或型號。
(二)不變更射頻硬體,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道數。
 電信終端設備之系列產品:指不變更原申請者,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之審驗合格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
(一)不變更輸出功率、調變技術、工作頻率、頻道數目、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及設計功能,僅變更天線、外觀、顏色、材質、附屬非電信介面、電源供應方式、配件、廠牌或型號,且其電信介面、電磁相容與電氣安全之基本設計及功能相同之產品。
(二)不變更電信介面硬體,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輸出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道數。

 5. 申請填表說明
申請者:本國自然人/本國法人/本國非法人團體/外國製造商,請依申請人之性質自行勾選填寫相關內容。
負責人或經授權之管理人之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聯絡資訊:負責該設備申請案之聯絡人。可為代申請之委託人員。
器材/設備資訊:該申請審驗器材/設備的名稱/廠牌/型號/製造廠商名稱。發射功率/工作頻率/測試機構(測試實驗室)名稱/檢驗報告(測試報告)編號。
委託書(無則免填):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申請案件所有事務,含修正部分缺失、公文函與審驗證明等事項。
備註:申請審驗之器材/設備應以具明確時廠牌之單一機種提出,其屬同一系列產品者,得併案提出申請。

6. 相關證件需求
本國自然人:本國自然人申請審驗,年齡需屆滿十八歲,並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辦理至驗證機構(構)臨櫃辦理。
本國法人、本國非法人團體:公司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設立證明相關文件影本一份。
外國製造商: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營業項目須有製造能力。若設立相關證明文件無營業項目則請另外提供製造能力證明文件。

7. 技術資料需求
7.1.正體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冊及規格資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7.2. 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電路圖-圖號或功能請稍加說明。
方塊圖-直接在方塊圖上註明方塊的功能及方塊間的簡單連接方式。
7.3. 器材樣品檢驗報告(中文或至少為英文)。
.應依設備驗證類別及功能所規定之檢測要求進行檢驗,報告之內容應包括:
(1)申請者名稱及地址。
(2)測試機構名稱及地址。
(3)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及每一頁上之識別。
(4)器材樣品、外接電源、配件、週邊設備、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5)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
(6)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7)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器材樣品應與外接電源、配件及週邊設備連接,如須由申請者提供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測試治具、測試軟體之名稱及版本。測試治具應具4×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8)器材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但審驗時不具一般正常使用模式者,得不包括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
(9)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10)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測試項目及標準。
(11)第八款及前款之測試結果總表、判定結果及測試數據(含掃瞄圖)。
(12)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13)器材樣品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輸出功率組合)。天線應具4×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說明:若該檢測實驗室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可,檢驗報告應符合ISO 17025之要求。
7.4. 電磁相容檢驗報告及其相關資料
經公告列入電磁相容檢驗之設備,需檢附設備樣品符合CNS13438 之電磁相容型式試驗報告正本。
說明:需檢附電磁相容檢驗之電信終端設備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公告為之。
7.5. 電器安全檢驗報告及其相關資料
經公告需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設備,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機電子類商品辦理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的安規型式
試驗要求,需檢附:
1.產品外觀及其重要內部結構或零組件之相片(圖)。
2.重要零組件驗證證明書或出廠報告或規格書。
3.電路(方塊)圖或接線圖或基版銅軌圖
4.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5.設備樣品符合CNS14336-1 之檢驗報告正本。
說明:需檢附電器安全檢驗之電信終端設備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公告為之。
7.6. SAR檢驗報告及測試數據。
7.7. 器材樣品4x6吋以上彩色照片(外觀照片及有層次性之內部結構圖)廠牌、型號及電路板零組件須清晰可辨讀。
7.8. 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之資料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公告為之。

8. 審驗繳款方式與收費標準
8.1. 繳款方式:
金融機構代收:
請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歲入款項繳款憑條(代收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各地分
行櫃台繳交費用。
跨行匯款:
「匯入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代碼822)→「分行別」:忠孝分行(代碼185)→「匯入帳號」:請填第一聯之『繳款
號碼』,「匯入帳戶戶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自動櫃員機(ATM)繳款:
輸入帳號密碼後,選擇「繳費/各項費用」→「繳費」→輸入「轉入行庫」:中國信託銀行代碼822 -> 輸入「轉入帳
號」:第一聯之『繳款號碼』→輸入「轉入金額」:第一聯之『繳款金額』。
『95年1月1日起,於自動櫃員機(ATM)使用繳費功能繳款者,得依帳單所列繳款金額繳付,不受三萬元限制』。
繳款相關問題,請電洽中國信託法金客服專線:0800-017-688

8.2.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與收費標準
8.2.1. 審驗費:

用途

審驗方式

收費項目

單位

收費金額
(
新臺幣)

減免規定

販賣用

型式認證

小型地球電臺、行動地球電臺審驗費

七千元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電信終端設備通信介面(不含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

電信介面/

七千元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

七千元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審驗費

五千八百元

電信終端設備電氣安全審驗費

五千八百元

符合性聲明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審驗費

二千五百元

 

自用

自用審驗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

一千五百元

同一次申請案,同廠牌同型號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費。


8.2.2. 證照費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
新臺幣)

備註

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證照費

六百元

補發、換發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六百元

補發、換發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證照費

六百元

補發、換發


8.2.3. 登錄費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
新臺幣)

備註

委託驗證機關()辦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授權登錄費

一千五百元

 


8.2.4. 設定費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
新臺幣)

備註

外觀照等審驗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

一千五百元

 


註一:上述規費收費標準系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之「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表」。
註二:上述規費收費標準依照電信管理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之。

9. 審驗合格標籤授權

審驗合格標籤授權可由兩種方式完成
(1)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之國內證書持有者,審驗合格標籤可自行上網申請登錄授權。網址:https://nccmember.ncc.gov.tw/
(2)
原申請者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規定之資料向本驗證處提出登錄授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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