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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審查驗證服務 > 申請者的權利與義務
NCC審查驗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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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標誌式樣及管理
申請者的權利與義務
 
申請者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若有違反之情事發生,所有之責任概由申請者負責。
1. 取得審驗證明者應始終符合驗證要求及產品要求,包括被驗證機構通知後實施適當變更。
2. 應配合驗證、申訴、抱怨等調查作業,包括審查文件、檢測產品、進入驗證所涉及的所有區域、調閱有關紀錄和訪問相關人員。配合取得相關設備、場所、區域、人員及客戶分包商之管道,申請人須有必要之安排。適用時,觀察員之參與。
3. 申請者有關驗證之宣稱應與驗證範圍一致。對審驗證明的使用,不能損害本公司之形象,且不對產品審驗做出任何使本公司認為有誤導或未經授權之聲明。
4. 當本公司通知申請者審驗證明驗證廢止或撤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審驗證明或標誌以及產品的所有文宣廣告宣傳,並繳回審驗證明,並配合本公司或相關主管機關所要求之措施。
5. 如欲將相關驗證文件副本提供給其他人,文件應全部複製。
6. 申請者販賣、公開陳列經審驗合格產品或於傳播媒體如文件、宣傳品或廣告中,引用產品審驗狀況時,應遵守電信管理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符合驗證機構之要求。
7. 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應於本體明顯處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及其型號,並於包裝盒標示主管機關標章,並依主管機關或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正體中文警語,始得販賣。
8. 對已審驗合格之產品,應保存其所知有關產品與相關法規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紀錄,必要時,備妥此紀錄供驗證機構索閱。對會影響符合審驗要求之產品所發現的任何缺失或抱怨,採取適當措施,並將所採措施予以文件化。
9. 客戶有可能影響其符合驗證要求能力之變更時,及時通知驗證機構。此類變更之例子可包括如下:法律、商業、組織狀況或所有權,組織與管理階層(如主要的管理、決策或技術人員),產品或生產方法修訂,聯絡地址與生產場地,品質管理系統的重大變更等。
10. 申請型式認證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審驗或補(換)發者,應依審驗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11. 申請型式認證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審驗,所提供之證件影本須與正本相符;應檢附之技術資料亦須與實際狀況符合,絕無造假之情事,若有偽造或虛偽不實將依審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並由申請者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12. 申請過程中之相關問題,申請人須隨時配合提供必要之文件;如經要求須檢送審驗器材樣品時,應儘速提供之。
13. 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者,應妥善保管申請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及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取得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證明者,應妥善保管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及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至該設備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三年。
14. 取得審驗證明者,其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限用於顯示產品經審驗合格,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定技術規範之規定,且應確保已核發之產品審驗證明和審驗合格標籤不致被誤用。
15.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或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經修正時,原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應依修正後之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
16. 取得審驗證明者,其型號、設計、射頻性能或功能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份報請本公司備查。
17. 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18. 為保障消費者權利,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申請人輸入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除經本公司審驗合格發給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證明外,須另附中文說明書,始得於市場銷售。
19. 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就同一電信射頻管制器材、電信終端設備重新申請審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得將原持有人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時,原取得審驗證明者、經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回收已販賣之器材設備。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該廠商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20. 凡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其型號、設計、射頻性能或功能,本公司會持續追查。
21 .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配合驗證機關(構)年度抽測市場上百分之五之器材設備,驗證機關(構)得限期要求取得審驗證明者無償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
22. 市場抽測樣品時發現不符合原申請時,本公司將寄發補正通知單通知該申請者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撤銷驗證證明。
23. 對已審驗合格之產品其驗證方案納入新的或修訂(如:測試標準修訂)之要求而影響其客戶時,本公司應確保此等變更之影響,均會主動通知到客戶(如:電子郵件或客戶通知函或網站公告...)。驗證機構應查證其客戶實施此等變更之情形,並應依方案所要求採行措施。
24. 非經申請者之書面同意,本公司不得將驗證資訊透露給與業務無關之第三者。若因法律規定,需提供有關驗證作業之任何資訊與業務無關之第三者,而涉申請者機密時,本公司會將所提供之資訊範圍通知申請者。
25. 本公司從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事項時,視同執行公務,如因本公司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申請者或他人權益,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公司應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因此受損之賠償責任。如相關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為申請者故意或過失導致,申請者應負本公司因此受損之賠償責任。
2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得揭露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終端設備、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明、外觀照片、不含內部及電路板照片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等審驗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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