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淨利,依下列順序:
一、先依法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三、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五、如尚有盈餘(以下稱當年度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或依法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資金需求、競爭狀況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權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擬定本公司盈餘分派案,本公司每年股東紅利總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盈餘之50%。 前項之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為之,為因應電子科技創新成長,本公司目前進入穩定成長期,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