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指定實驗室先進好:
為因應本局第五組之要求,即日起新申請案件於投件申請時,
針對《商檢法第11條》規定之標示:
「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符合商檢法第11條規定之標示),
請各指定實驗室需特別標註(以圖示或文字說明其位置),
並放置於01-03/02-10使用手冊或02-03本體標示,
若未符合上述規定將開立補件通知,請各位配合協助辦理,謝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第六組電磁相容科
張峻源
TEL:(02)8648-8058#628
FAX:(02)8648-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