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針對商品檢驗標識加註RoHS或RoHS(XX)的解釋令1份供參,該解釋令亦可於本局網頁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94840189139.pdf逕行下載該解釋令主要內容如下電機
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換)發證書者,於強制實施
日前,得免加註RoHS或RoHS(XX)。「配線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
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方同時加註RoHS或RoHS(XX),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近處進行標示。 但提醒一點:
有關限用物質含有情況的表格還是需依公告規定換完證後,即應標示在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四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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