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間: 98年7月17日(星期五)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台北市濟南路2段16號)2樓會議室 參、主席:黃科長銘? 紀錄:陳慶琮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單 伍、結論: 一、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6案,各提案經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 9807103 -9807108)。 二、為防杜不肖業者利用業餘無線電對講機機體變頻成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FRS),造成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市場 混亂,請各驗證機構審查FRS器材時加強把關,如有改造業餘對講機機體嫌疑時,請造冊列管,並於年底時送NCC 備查,列入隔年驗證機構市場稽查首要器材。 三、有關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報荷蘭商聯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審驗案件(產品名稱:筆記型電腦,廠牌: Lenovo,型號:4329),經充分討論後測試報告有下列闕漏: (一)筆記型電腦主管機關非為本會,申請之器材名稱請修正,本案設備名稱、廠牌、型號及製造商並請更正。 (二)IMEI Code為17碼,而不是一般所使用之15碼,報告內容所述之IMEI Code與產品照片上所列之號碼於中間 6碼之流水號有差異。 (三)測試實驗室資料之認可編號還是為CNLA,且認可頻率範圍: 9kHz - 40GHz針對的是LP0002。 (四)量測不確定度沒有含蓋到所有測試項目。 (五)測試配置圖並沒有振動輔助周邊的訊息。 (六)測試設備儀器列表只有下次校正日期,並無校正日期與校正周期等訊息。 (七)測試設備儀器列表中並無Fading Simulator設備訊息。 (八)測試訊息顯示正常電壓/低電壓,而不是實際數值。 (九)針對規範之5.3.1.2 (d)的要求並無相關交代。 (十)於發射機頻率誤差測量沒附圖, (十一)缺乏極限條件於“在多重路徑及干擾狀況下的頻率誤差”測項之測試結果。 (十二)未包含Fading Simulator測試時之場地設定照。 (十三)產品照片應以申請器材為基調,而非以其使用之平台為主體。 (十四)模組照片上面標示描述為3G module,而無2G訊息。 四、目前世界各國相關法規及技術資料,尚無電信設備防制竊聽之規定,為與世界接軌,請驗證機構協助本會密切注意 、收集世界各國相關法規及技術資料,研議修正相關技術規範之可能性。 陸、散會:同日下午5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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