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間:97年11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台北市濟南路2段16號)2樓會議室 參、主席:黃科長銘? / 記錄:陳慶琮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單 伍、結論: 1、有關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審驗案件(產品名稱:TU25 USB,廠牌:ZTE,型號:TU25),經充分討論後測試 報告有下列闕漏: (1)、第5 頁;申請者與製造廠商名稱未完全一致,請再確認並修正(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規定,國外申請者 僅限外國製造商)。 (2)、第10-14 頁;使用頻道數未標示清楚,無法確認中間頻道是否正確,另高、低旁波帶bandedge 是否合乎規定請 再確認。 (3)、第100-102 頁;量測輸入電壓之頻率穩定度電壓高低變化標準為15%,測試報告數據未符合該規定。
2、有關立德桃園分公司審驗案件(產品名稱:medical implant,廠牌:Medtronic,型號:Virtuoso),經充分討論 後測試報告有下列闕漏: (1)、組織液成份所依據的法規標準,組織液的介面係數、導電率等數值的驗證過程及量測儀器的相關資料。 (2)、提供經國內或國外醫療主管機關驗證的EMS 測報或證書做為附件。
3、各驗證機構審驗植入式醫療器材(MICS),比照DFS 審驗案例,第1 件須送一致性會議會審或本會會審。另於型式 認證證明備註欄須加註:本認證證書僅確認審驗器材射頻部分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規定。醫療器材主管單 位為行政院衛生署,審驗器材使用及販賣仍須符合行政院衛生署相關規定。 4、尚未完成TTE 及LP審驗說明會之RCB請儘快辦理。 5、請各驗證機構持續將審驗滿意度調查表送交申請廠商填寫,並請申請廠商將該表傳真至本會(02-23433699)彙整。 6、為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由貿易便捷e 網通關順利,請各驗證機構再次轉知申請者,申請型式認證案件之器材名稱 、廠牌及型號勿使用特殊符號或trade mark,以避免造成通關延遲。 7、為確保年終會計作業結算順利,請各驗證機構於98年1 月4 日前將請款單及審驗清單送至本會,以便本會承辦請款 同仁有時間辦理請款相關事宜。 8、為保障戴有助聽器之使用者權利,本會擬對電話機(含有線及無線)制定實施Hearing Aid Compliance(HAC)檢測項目 ,請各驗證機構協助收集國外相關技術標準及法規資訊,並請ETC於下次會議報告,有關研擬技術規範草案請TTC 及ETC協助。 陸、散會:同日上午12時30分 |